11.3 照明


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1.3.1的规定,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和功率密度限值
表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和功率密度限值
11.3.2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的最低照度值,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11.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

条文说明

11.3.1 按现行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照明标准值作出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考虑到设计时灯具布置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变化的不连续性,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可有-10%~+10%的偏差。
11.3.2 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生产操作制定本条。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人员密集的生产场所,为保证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的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条。
11.3.4 本条是为方便管理人员在闷顶和技术夹层内进行巡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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